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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父债子还”还是“人死债消”?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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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言道:“父债子还,天经地义”
但在现实生活中
有法律依据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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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顾
  某日,市民李先生拿着借条,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还款。市民王先生却表示,他并没有向李先生借过钱,借条是他父亲写的。但是几个月前,父亲已经去世,经过仔细确认,他本着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”,“父债子偿”的理念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并承诺分批偿还。后来由于疫情导致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,王先生表示放弃继承遗产,并当庭提出“父债是否需要子还”的疑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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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释法
  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官认为:父母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,财产亦相互独立,父母所欠的债务即使是为子女所用,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,债权人只能向相对人即父母主张权利,与子女是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,故父母所欠债务应由父母用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,子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。

  故本案中王先生父亲已去世,王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,应在其继承王老先生遗产的范围内进行还款,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,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“父债”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当由“子还”。

  现王先生放弃继承,那么,他对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无法定偿还责任。但王先生基于多种因素考虑,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,在确认其父出具的借条真实性的情形下自愿为其父还债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李先生予以认可,此时即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,因此王先生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官提醒
 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,“父债子还,天经地义”。但它只是道德上的要求,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只有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存在父债子还,其他情况下父债子无需偿还。

来源:智慧泰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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